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25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湘农大〔2012〕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 心理危机干预高危个体表现
2. 大学生心理危机处理流程
湖南农业大学
2018年1月18日
湖南农业大学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7〕128号)等精神,切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校园与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因生活意外事件造成的情感创伤,使心理内环境出现巨大的失衡,以致个体在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的功能失调甚至精神濒临崩溃的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有效措施帮助处于心理危机中的个体,通过改善其心理危机情境,缓解其心理危机情绪,恢复其正常心理功能,从而避免其因心理危机引发攻击性或自毁性行为,或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目标。
(一)通过心理危机知识教育和宣传,使学生建立理性平和心态,树立心理危机求助意识,掌握心理危机自救和求助知识。
(二)通过开展心理咨询,帮助处于心理危机中的学生消除心理冲突,增强心理危机抵抗能力。
(三)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和早控制,减少和避免心理危机事件对学生成长的负面影响,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工部、教务处、保卫处、宣传部、后勤集团等部门、各学院主要领导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心理危机干预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
(二)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为重大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校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业务机构。中心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师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或同等资质的专、兼职教师组成。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面向全体师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知识宣教活动。
(二)为学生提供日常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
(三)对心理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心理援助,及时干预或转介。
(四)对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知识、技能培训。
(五)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建立心理档案,对普查筛查出来的高危人群及时备案并实施有效干预;定期对在校学生进行心理问题排查,建立心理危机学生数据库和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
(六)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评估,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第六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5-7人组成,聘请校内外有心理学专业背景和精神病学专业背景的博士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心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
(二)负责对从事心理危机工作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督导。
(三)提供心理危机事件处理的心理建议。
(四)指导心理危机风险化解。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协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督促各学院学工组落实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措施;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教务处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支持并指导有关心理健康课程的建设及教学管理;协调处理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学习与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问题。
第九条 保卫处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配合学校对高危学生实施隔离监护,及时和处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报告事态的发展情况,保证高危学生在转介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意外事件发生时对当事人现场监护、及时勘察和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散以及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不良刺激;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校医院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配合学校对心理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协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发现有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并给与建议。
第十一条 宣传部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充分利用校报、广播、电视台、网络、橱窗等宣传媒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健康向上、关爱生命的积极氛围;积极、正面应对心理危机事件中的新闻媒体及其舆论;监控并研判对大学生自杀等心理危机事件的负面报道。
第十二条 后勤集团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尽可能清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教学楼管理员、宿舍管理员和门卫进行相关培训,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学生的警觉;加强楼层管理,相关管理人员发现学生有异常行为时要谨慎处理,及时报告;为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各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书记负责,副书记主抓,年级辅导员、班主任配合心理专干具体落实。全体教职工及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本学院实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稳定学院心理工作者队伍。稳定心理专干、心理委员和心理信息员三支工作队伍,非特殊原因四年不能换岗。支持心理专干外出参加心理学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预防和监控学院可能诱发学生心理危机的各类事件。
(三)收集并上报学院有心理和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
(四)建设心理危机干预数据库中一、二级问题学生心理档案。
(五)对学院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及时干预。
(六)对学院教职工、班团干部、学生党员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的预防意识和敏感性。
(七)利用各种渠道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家长配合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充分发挥本院心理健康部、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心理信息员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同时,班干部、党员有责任关心同学的心理健康,了解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若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同学应立即报告班主任及辅导员,同时及时与学院心理专干或心理中心取得联系,寻求专业帮助,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章 预警机制及心理危机事件处理
第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特别关注认知、情感、行为和生理方面有较大改变的学生。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落实“五早”: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工作中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六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在预防,应在心理危机事件尚未发生时,对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见附件1)。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启动“一名患者、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坚持每年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回访工作;坚持在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等重要时间段,在每个学期初和学期末、重大节假日前后等特殊时间段加强对学生心理问题的排查。对排查中心理状态有波动的学生和高危学生及时做好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心理健康专业工作队伍、学生工作队伍、学生组织组成的全员参与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心理危机事件处理流程。根据不同的心理危机事件情况开展不同方式的心理危机干预处理(见附件2)。
第四章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报告与反馈制度
(一)寝室心理信息员要经常关注本寝室同学的心理状况,每周向心理委员、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报告。
(二)班级心理委员要全面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每周向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报告。
(三)年级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学生中,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每周向心理专干报备。
(四)心理专干应经常与各年级辅导员联系沟通,及时全面掌握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动态,每周将学院心理问题学生情况向副书记报告,并且每月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备。
(五)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如发现有心理状况迅速恶化的学生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立即将情况向心理专干通告,向学院副书记报告。学院副书记及时将学生情况向学生工作部报告,心理专干及时将学生情况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学院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六)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学院、心理咨询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安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教师进行心理危机风险评估和心理疏导工作,并将学生心理危机的严重程度、预计可能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处理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学院反馈。
(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月应将全校心理问题学生心理动态情况向学工部分管领导汇报。
(八)学工部每月应将全校心理问题学生动态汇总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九)学校各级各类教职员工在遇到心理危机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应当即向上级领导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档案制度
(一)心理问题学生分级建立纸质档案,并形成电子数据库。其中,重点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形成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入库学生只进不出;一般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形成二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入库学生可进可出。
(二)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学生纳入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入校后出现心理疾病发作,并得到医院确诊的;入校后实施过自杀行为的;有精神疾病史但入校后暂无发作现象的。
(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学生纳入二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入校后有明显的心理问题表现但医院未确诊的;有自杀史但入校后从未实施的;有心理问题病史但入校后暂无反常现象的。
(四)电子数据库为动态库,记录心理问题学生的心理状态变化情况。各学院心理专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同时管理电子数据库,保障电子数据库的数据同步与更新。
(五)心理问题学生档案应一人一档。纸质档按要求存入档案袋,包括该学生所有的相关附件资料:如学生基本情况表、在校成绩单、医院病历记录、各类各层谈话记录、家长联系记录、心理普查记录、安全承诺书、请假休学申请书等。档案袋封面标注保密。
(六)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学生的纸质档案由学院心理专干保管,同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存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心理问题学生档案。二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学生的纸质档案由年级辅导员保管。
(七)各单位要加强对所有入库学生心理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二条 监护制度
(一)对于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其所在学院应成立以班级心理委员为负责人、其他学生干部及心理信息员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并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该生的心理动态。
(二)对于心理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坚持在校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辅导员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并告知情况,双方协商后,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或与家长签订书面安全协议,并由家长陪读。
(三)对于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障碍、有自杀意念或出现自伤自残等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来校,商议处理事宜。在将学生安全移交给家长前,学院应对学生实行24小时特别监护。必要时可实施隔离,或送往安全环境监护。若出现心理障碍的急性发作,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立即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学生在医院治疗期间,辅导员应与主治医生保持联系。
(四)对于自知力不完全或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寝室里实行监护,要确保学生及其他同学的安全。
(五)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根据《精神卫生法》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后期跟踪制度
(一)按学生管理规定,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应持近一周以内由二甲及以上医院的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所开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或“可在校就读”证明,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二次心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等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年级辅导员、心理专干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学院的需求,安排心理咨询师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学生心理动态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学院。
(五)对于因有强烈自杀意念或因自杀未遂而休学再复学的学生,应由监护人陪读。学院应安排学生监护小组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心理危机的防备预案,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随时恶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保持密切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
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心理危机干预方案不力者。
(二)参与心理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造成延误时机的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者。
(三)违反保密原则,擅自对外发布消息,泄露学生信息者。
第二十五条 其他制度
(一) 特殊情况备案制度
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所在学院应将该生档案材料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将其档案材料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二) 物质保障制度
学校对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人员、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投入。人员保障包括按照1:4000配备专职心理咨询师,培养符合心理咨询行业规范的专业心理咨询人员。物质保障包括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训练室、热线电话等必备工作场地及专业设施。为确保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正常运转,学校按照每年学生人均10元的标准划拨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三) 培训制度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应有计划地对心理咨询老师、全体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学生干部及朋辈辅导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心理危机干预能力。保障专职心理咨询师每年不少于一次外出进行专业培训;保障学生工作人员和班主任上岗必须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保障心理专干老师每月开展一次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工作案例研讨会;保障学生心理干部每人每年不少于10学时的心理健康知识或心理危机预防知识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经常性地对本院学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掌握监控对象的情况,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
第二十七条 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有关材料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沟通交流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中的问题咨询由学工部负责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年1月25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湘农大〔201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心理危机干预高危个体表现
一、与自杀有直接关联的学生。如有既往自杀未遂史,或者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社交媒体、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等。
二、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可能存在严重及严重以上心理问题的学生。
三、生活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四、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单相思出现情绪失控的学生等。
五、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
六、因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以及毕业论文难以完成的学生等。
七、身体出现严重疾病,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很高,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八、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疾病的学生。
九、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十、情绪突然明显异常的学生。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从低落突然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十一、家庭特别贫困且性格内向孤僻,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交不起学费,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性格内向且不善交往的学生。
十二、陷入不良网贷,背负大额债务的学生人群。
附件2
大学生心理危机处理流程
一、 自杀处理
当不幸发生学生自杀事件后,要立即有效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拨打120、110,马上通知相关领导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领导协商后尽快通知家长。学院心理危机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统一部署,协助有关部门取证,做好知情学生和监护人等人员的安抚工作,并积极、正面应对新闻媒体及其舆论。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大学生心理教育中心对受心理危机事件影响较大或关系密切的相关人员进行哀伤辅导,并协助学院形成学生情况报告。
二、 强烈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处理
对有强烈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的学生,学院要马上将学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监护,并立即通知监护人尽快到达学校,带学生去二甲及以上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1、若确诊为严重心理疾病者,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带其办理休学手续,进行住院治疗。复学时,需经过精神科的检查,提供康复证明,再依法办理复学手续。就读期间作为重点关注学生,学院应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建议学生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咨询评估,并纳入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
2、若诊断后不需要休学且能坚持学习者,也必须由监护人陪读,积极坚持治疗,并签署安全协议。就读期间,学院要督促家长严格管控学生服药、复诊及就医情况,并纳入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
三、疑似心理疾病
首先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老师做初步评估。
1、若评估为疑似心理疾病者,应立即告知监护人,由监护人委托他人或其本人亲自带学生去专业的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辅导员陪同。若该生疑似心理疾病并可能随时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学院可视情况先将学生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2、若评估为非心理疾病者,则分成严重心理问题和一般心理问题分别处理。严重心理问题者:由学院心理专干、监护人共同商定干预方案,如学院设立学生监护小组,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接受咨询评估等。一般心理问题者:由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定期与其交谈,了解其心理状况,接受必要的心理咨询与辅导,并纳入二级心理危机预警库。
四、出走处理
当学院发现学生24小时内未有任何消息,立即上报学院、学校主管领导,组织力量寻找,尽快了解情况并及时通报。
1、若找寻未果,应协助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学院继续寻找。
2、若找到学生,返校后,学院应全面调查并制定应对方案,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若为疑似心理疾病者,则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若学生的精神状况正常,则按学校相应制度进行处理。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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